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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6-03-30 09:45  文章来源:巧家县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税收优惠
  凡在我县兴办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不含建设期)除可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1、提高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30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200元。营业税起征点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12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每次80元提高到每次100元。
  2、为非公经济和外商投资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自营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公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教育、民政、扶贫、救济、救灾、"希望工程"、"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土地优惠
  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用地统一纳入全县土地开发和年度用地计划。 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用地的, 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可根据投资者投资规模的大小和项目状况,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减交、缓交、免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公经济园区",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收益金。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者有偿开发国有、集体未利用土地,从事林业、种植业的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返还5年土地出让金、承包金或租金。
  (三)投资优惠
  投资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除享受非公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再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
  1、土地可以出让或划拨方式提供,以出让方式提供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出让年限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执行。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约,在使用期内可以自用或用以合资合作,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
  2、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一律实行一年的试运行期,试运行期内免收有关税费 ;
  3、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帮助协调落实解决相关问题。
  (四)一站服务
  凡属县内外投资者需在我县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的,一律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站服务。投资者只需持相关证件、手续到投资服务中心县经贸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经贸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属县内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
  (五)市场准入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中介机构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和外商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评估确定后计价入股,用无形资产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六)资金扶持
  从2003年起3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贷款贴息支持农业化产业化、"四荒"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七)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试行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非金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和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完善对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八)挂牌保护
  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30万元至200万元的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省、市、县确立的重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县委、政府授予省、市、县级挂牌保护牌匾。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和外资企业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政法机关对挂牌保护的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市、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的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市、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九)规范收费
  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必须进行收费的项目,必须统一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不得收取。凡具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凡未载入登记卡的收费,当事人应当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公经济园区",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实行收缴分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平等待遇
  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者和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以及办理其他事项,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转学费、寄读费等巧立名目的收费,不得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收取搭管费等巧立名目的收费。
  (十一)过错追究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不执行发展非公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县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一站服务
  凡属县内外投资者需在我县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的,一律减少审批环节,实行一站服务。投资者只需持相关证件、手续到投资服务中心县经贸局办证窗口提出申请,经贸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属县内审批的7个工作日内办妥一切手续。
  (五)市场准入
  凡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产业政策的行业、领域及商品,均允许各类民间资本经营;鼓励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中介机构等行业,参与山区、农业产业化等综合性开发,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以及市政工程建设的投资经营;凡对外开放的行业、投资领域,均对非公企业开放;对非公企业和外商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建设的一般基建项目,不再进行投资审批,超出限额的,实行备案制。降低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金限额,资本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金可放宽到注册资本金的10%。允许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经有资质的中介部门评估确定后计价入股,用无形资产入股的比例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六)资金扶持
  从2003年起3年内,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贷款贴息支持农业化产业化、"四荒"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运作。
  (七)金融支持
  金融机构要增加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诚实守信企业的贷款支持,积极创新适应和促进非公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品种,积极试行保全仓库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动产质押担保贷款、应收款质押贷款、非金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鼓励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和外商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完善对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贷款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
  (八)挂牌保护
  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200万元至500万元、30万元至200万元的非公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省、市、县确立的重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由县委、政府授予省、市、县级挂牌保护牌匾。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以教育为主,尽量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政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危害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企业家和外资企业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实行挂牌督办。政法机关对挂牌保护的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需采取强制措施或对非公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市、县政法委协调同意后执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的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权及财产进行扣压或查封,必须分别报省、市、县监察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
  (九)规范收费
  对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必须进行收费的项目,必须统一收费标准,报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公告不得收取。凡具有收费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格执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凡未载入登记卡的收费,当事人应当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新办市场自开业之日起1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凡进入新办市场的经营者2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非公经济园区",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实行收缴分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平等待遇
  非公企业和外资企业经营者和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入托、入学、户口迁移以及办理其他事项,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转学费、寄读费等巧立名目的收费,不得拒绝提供相关服务。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收取搭管费等巧立名目的收费。
  (十一)过错追究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四乱"行为负主要责任。对有令不行,不执行发展非公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人员,一经查实,要调离原岗位,性质严重的,给予除名。凡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违规行为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向县委和政府作出检查,给予或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注 :摘自《中共巧家县委 巧家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巧发[2003]3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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