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巧家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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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15 11:22 文章来源:政府办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外商内商一视同仁的原则;
(三)发展、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招商引资应当编制《巧家县招商引资要约书》(以下简称“要约书”)。要约书不针对特定的项目投资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概况;
(三)投资人条件;
(四)投资要求;
(五)投资优惠政策;
(六)其它内容。
要约书由招商局负责编制,一项目一要约书,连续编号,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第四条 要约书应当在招商局挂牌公示,并在昭通日报、巧家电视台、白鹤滩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期满后,如果只有1位项目拟投资人,可以直接谈判签订协议;如有2位及其以上项目拟投资人,对项目实施权进行公开竟价确定。
第五条 招商引资必须坚持招大项目、大企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
(二)煤炭资源开发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
(三)其他项目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投资者需向招商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投资规模的10%缴纳,超过50万元的以50万元计。履约保证金是投资者履行项目协议的信用证明,同时也是项目协议履行的违约金。当项目实施形象进度超过50%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履约保证金可全额退还。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执行。
(摘自巧政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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